中德第三方市场合作较有特色,“企业先行、政府滞后”。第三方市场合作最早由《中法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2014年6月)提出,意指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在第三方市场开展经济合作,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继法国之后,中国先后与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等十多个国家建立了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但到目前为止,德国作为中国在欧洲最大的经济合作伙伴,并未和中国正式建立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官方机制;但在企业层面,仍然有资金数额较大的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其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考察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和德国与最初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64个国家的经贸基础,进而分析中国和德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可行性;二是考察德方的态度;三是对企业层面现有的中德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进行案例分析,看看取得了哪些成果,又存在哪些问题。
在经贸层面,我们主要考察了中国和德国与最初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64个国家在2010-2019年间的贸易基础数据(2020年是非常规年),得出了以下结论。
首先,从贸易规模上来看,中国和德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贸易比较密切,都在带路国家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中国的贸易量是超过德国的;值得关注的是,在这十年中,带路沿线各国与中国的贸易量和与德国的贸易量之间的差距出现了显著扩大的趋势,这可能是引发德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疑虑的原因之一。
其次,从地区结构来看,在“一带一路”沿线,中国的贸易集中度略高于德国。中国与沿线各国贸易主要集中在西亚、东南亚、东北亚三个地区。中国与这三个地区的贸易额占“一带一路”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是60%、14%和12.3%,合计86.3%。对德国而言,比重最大的是中东欧、东北亚和东南亚,占比分别为57.3%、10.7%和10.6%,合计78.6%。也就是说,从地区结构上来讲,中德之间是有明显差异的。相应的,我们还考察了中德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相似度,在2010-2019年间竞争程度总体有所上升;分地区来看,在中东欧和南亚竞争最为激烈,在东北亚和东南亚次之,出口产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竞争比较温和。我们结合地区分布所得到的初步结论是:中东欧这个地区对于德国而言经贸利益非常重要,中德出口相似度指数是最高的,竞争程度也最为激烈,这是引发德方疑虑的重要原因。
再次,从中德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互补性指数来看,中国与东北亚和中亚之间存在较高的贸易互补性,有较大的贸易发展潜力;德国与沿线各地区存在着较高的进出口吻合程度,也有着较为坚实的贸易基础。以德国进口衡量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I)远大于以德国出口衡量的TCI,反映了德国对于带路国家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进口上;也就是说,德国主要是从这些国家进口初级产品,特别是能源密集型产品。从出口的商品结构来看,尽管中国在SITC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7类资本密集型产品上的比重上升比较迅速,但目前来看并没有超过SITC 6类和8类劳动密集型产品之和;从产业链结构上来讲,德国依然是资本和技术大国,也就是在SITC 7类产品上占据绝对的优势,比重达70%-90%;就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产品这样的出口产品分类而言,中德之间的竞争性上升并不是特别明显。
综上所述,中德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还是有较大的潜力,当然也面临一些阻力。在政府层面,德国联邦议会最近一次讨论相关议题是在2020年2月,联邦总理在回答选择党问询时明确表示,德国政府不会和中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签订任何协议,包括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相较而言,企业层面的呼声要积极得多。
目前中德第三方市场合作比较大的案例,有莫桑比克马普托大桥及其连接线项目、巴基斯坦德拉加齐汉水泥厂项目、埃及GOE Beni Suef水泥厂生产项目等。从数量上来看并不是特别多,但资金规模都比较大。中国企业在合作中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从合作形式上而言,中方企业作为总承包商,采用EPC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德方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或者监理咨询公司去协助项目的完成。德方对于EPC融资模式存有疑虑:中国的金融机构在这种运作模式中,既有国家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提供的足额并有效的主权担保,又有中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或企业担保等增信措施。虽然这一机制本身为借款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机制,但也将项目还款风险几乎完全都转移给了对方。对这一贷款模式的过度依赖会造成银行对项目实际收益能力评估的放松,低估项目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另外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府的债务占GDP的比重较高,德方担心债务的可持续性问题会给相关项目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此,我们的建议有三项:第一,如果要在中德继续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合作机制,建立风险的防范体系;第二,要加强政策的沟通,因为单次合作的结果对实现双边收益的平衡都是很困难的,只有多次合作,才可能实现三方合作收益的平衡,从而维系两国在第三方市场的持续发展;第三,如果有可能,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贸易关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尤其是在中东欧地区。
徐四季,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欧洲学会2021年年会”上的发言,经本人删改而成,不代表中国欧洲学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