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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机遇与挑战
叶斌     2021-09-27 10:03:00

  欧盟新近推动了一系列单边经贸措施,在此背景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既面临机遇也受到挑战。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开启新一轮的”。“”意指中国再次与国际规则接轨。也就是说,《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意味着中国接受新一代的国际投资规则,与最新和最先进国际规则接轨,不仅使市场更加开放,而且接受更多国际规则的约束,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议题上接受竞争中性原则约束,并且对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承诺,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条约,做出环境保护、企业责任等承诺。 

  中美欧博弈背景下,中欧达成全面投资协定反映了美欧竞争的一面,也就是美欧对中国市场争夺。在此之前,无论是美欧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还是中美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在中国和欧盟的谈判议程里都是优先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之所以全面是因为纳入投资以外的其他规则,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补贴和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等。但不是特别全面,因为没有包括投资协定中通常包括的间接投资,现阶段也没有投资保护和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方便条约批准,使条约成为仅需欧盟机构批准的单一条约,这就需要把欧盟权能中有疑问的部分拿出来;二是谈判双方存在分歧。欧洲法院在第2/15号意见中指出,间接投资和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是欧盟与成员国的共享权能,而直接投资与投资保护是欧盟专属权能。为了方便条约通过,条约没有纳入间接投资和ISDS。那为什么投资保护也未列入呢?是因为投资保护与ISDS的联系特别密切,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投资保护章节是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没有牙齿”的。《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也没有投资保护和ISDS章节。除了ISDS的权能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分歧很大,中国和日本都没有接受欧盟的投资法院方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有很多内容,其中有两个核心:一方面严格约束缔约方政府权力,但一方面又扩大政府监管权的政策空间和领域。给予政府监管权较大的空间不仅可纳入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承诺而且欧盟引入新的单边经贸措施留下方便之 

  对于政府权的约束,《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主要体现在禁止业绩要求、国有企业和补贴三个方面。关于业绩要求,协定禁止缔约方对境内企业施加某些业绩要求或条件,例如本国成分要求、采购或进出口要求、技术转让要求、设立总部要求、优先使用本国技术等。条约做出的这些承诺适用于缔约方境内的所有企业,无论是对于本国企业,还是第三国企业,使企业自主性更大,而且有助于市场公平竞争。当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改变以往对企业施加具体要求的一些做法。 

  对于国有企业,《中全面投资协定》完全接受了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企业行为应出于商业考虑。比照欧盟与越南、日本等国的贸易协定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国有企业条款,《中全面投资协定》所采取的“涵盖实体”内容更丰富、更详细、更明确,不仅囊括通常定义的国有企业,而且把在法律上受国家领导相当于控制的企业也纳入其中。这个定义非常宽泛,有可能导致政府或政党对某些民营企业的指令也包括在这个定义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协定并不妨碍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或领导,而是要求企业行为出于市场力量的逻辑,这就意味着需要约束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关于补贴的条款如果将其与《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相比,我们可以看到中方谈判者在寻求某种平衡。《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列入被禁止的补贴类型,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没有规定禁止的补贴类型。 

  关于可持续发展条款,这些条款正在从软性承诺转向执行力强的硬性承诺。在欧盟公布条约文本的当天,正好与《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FTA争议专家组报告公布为同一天。该报告认为韩国没有完成批准劳工组织核心条约的义务。对比《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发现,可持续发展条款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几乎相同。因此,中欧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可执行性也是很就劳工条约的批准和实施而言,必然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约束。 

  就协定留下的监管权空间这个问题,我认为协定给缔约方引入单边监管措施留下了“后门”。这个“后门”是投资条约必然存在的,是留给缔约方的“自留地”。欧盟正在打造一个立体性的防护网络,其中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中国投资对欧盟的冲击来建立不同类型的防火例如2020年生效的《外资安全审查条例》、2021年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尤其是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可能会将中国资本进入欧盟市场的可能性一点一点抹杀。因为企业只要接受了外国政府的补贴,达到一定的门槛,都难以进入欧盟市场。此外,在开拓市场方面,欧盟还要引入国际采购工具,迫使中方提高对《政府采购协定》的出价。还有一个趋势值得注意,就是价值观的渗透。德国刚刚通过了供应链立法,把人权等价值观全面融供应链中,要求德国境内企业承担强制性的尽责义务,这也会严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目前,德国将其推向欧洲层面。欧洲议会也提出了一个版本,比德国的版本更为宽泛。 

  总而言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意味着中国次融入国际经贸规则,走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化路径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治理,是对当前逆全球化的正面回应。中国接受最新、最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显示中国改革开放的决心和雄心。推进经贸规则向更公平、更绿色和更可持续发展方向,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是协定执行和落实上的风险,要求进一步约束政府权力,改变某些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另一方面是欧盟单边立法措施带来风险欧盟针对中国的制度性差异,引入新的立法工具,因此,部分脱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叶斌,中国欧洲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欧洲学会2021年年会”上的发言,经本人删改而成,不代表中国欧洲学会的观点)